厂房安全可靠性鉴定标准
厂房安全可靠性鉴定,应符合下列要求:
1、在下列情况下,应进行可靠性鉴定;
1)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;
2)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;
3)进行改造或增容、改建或扩建时;
4)遭受灾害或事故时;
5)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、损伤、变形时。
2、在下列情况下,宜进行可靠性鉴定:
1)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;
2)需要进行全面、大规模维修时;
3)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
这里所说的工业厂房,包括混凝土结构、钢结构、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。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,应根据工业厂房的使用历史、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,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。对于鉴定对象的不同鉴定单元,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。
检测过程:
1、调查厂房的使用历史和相关的结构体系。
2、采用文字、图纸、照片或者是录像等相关的方法,记录出厂房的主体结构和相关的承重构件。
3、厂房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相关检测项目,应该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相关需要来进行确定。
4、必要时应根据厂房结构特点,建立验算模型,按照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来看,根据现行的规范来验算厂房结构的安全作为储备。
5、综合判断厂房结构现状,确定出厂房当前的安全程度。